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3385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彦
书记员  卢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