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547号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C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38元,减半收取计21669元,由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