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321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C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4月26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321号、(2021)京0106财保3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67193元”、“****、**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庆丰路10号云龙华府27(原D15)号楼1-1801号房屋”。
2021年6月1日,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6719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庆丰路10号云龙华府27(原D15)号楼1-1801号房屋的**。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