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财保321号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2号楼C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 567 193元(财产线索: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 567 193元(财产线索:江苏安博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