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财保13号
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锦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9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2022年5月20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2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乾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侍 刚
审 判 员  蒋其举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赵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