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等占有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10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NQ9LW13,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福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以追加第三人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颜士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曦
书 记 员 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