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6838号之一
原告: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麟龙庙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7XE6Y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中段199号18幢23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6H736。
原告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