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5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全。
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同意解除对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川B723KW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川B723KW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贾 羽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