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与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川0793执保36号案中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名下川B168XP、川B735XV、川B191HB汽车三辆。因(2021)川07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已确定应由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偿还本金228041.92元及利息,故应当解除对保全阶段担保财产的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川B1689XP、川B735XV、川B191HB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