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与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在本案关联保全案件(2021)川0793执保36号中冻结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