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法定代表人:**全。
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阳鑫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提交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四川竣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793执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 羽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