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3193号
原告:***,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