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民终6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639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理人:**起,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学燕,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娟,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潍城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大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昌大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事实明显错误。事发时间为周末,***身着工作服办理私事,路过工作地点(市政府广场)西侧的北海路与***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在工作中致人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自行车价格认定系单方委托,一审法院对自行车损失认定明显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称:发生事故时其确实不在工作岗位。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昌大物业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定费、评估费、车损等共计129482.09元。2.诉讼费用由昌大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2日10时30分许,***驾驶同心牌电动三轮车沿北海路东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街南200米处时,与沿北海路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驾驶的二轮自行车相撞,致使***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自行车损失为8100元。评估费500元。 经潍坊盛泰***定所***定,***之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为1人护理60日(含住院期间)。营养期限60日(建议30元/日)。肢体内固定物日后需手术取出,参考费用6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 ***因本次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15292.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100元(酌定)、复印费47元、后续治疗费7916.26元、后续住院治疗伙食费120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护理费6958.2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600元、自行车损失8100元、评估费500元,以上共计129362.39元。 ***系昌大物业公司的员工,昌大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潍坊市文化艺术中心,事发地点在人民广场旁。 一审法院认为,***与***发生的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认定正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昌大物业公司、***虽抗辩***自行车损失的评估系单方委托,但未要求重新评估,且该评估书的出具机构具有评估资质,故对***主张的自行车损失81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工作区域,且身着工作服,***在第一手证据中亦认可事发时系工作时间,后在庭审时又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昌大物业公司虽否认事发时系工作时间,但仅提供5月份考勤表,系单方制作的孤证,***不予认可,昌大物业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应认定事发时系工作时间,***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事故致人受伤,昌大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昌大物业公司应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9362.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9362.3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受伤,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予以证实,且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本身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昌大物业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发生事故时处于工作区域,身着工作服,其本人亦认可发生事故时系工作时间,后虽予以否认,但不能就前后陈述不一作出合理解释,上诉人主张***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事故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亦不能推翻以上事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对自行车损失不予认可”的上诉理由,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能够客观反映涉案车辆的损失情况,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亦不能推翻以上价格认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由潍坊昌大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邵 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