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8625号
原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街道小莱路**。
法定代表人:赵振东,经理。
被告:烟台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莱州市驿道镇上庄村村西北1000米/div>
法定代表人:范敏,经理。
原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545元,由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盛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