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5845号
原告:***,男,居住地莱阳市***街道办事处东官庄村**,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穴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