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5845号 原告:***,男,居住地莱阳市***街道办事处东官庄村**,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穴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本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高 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