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5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执行人***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船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8247353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67444.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