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财保116号
申请人:***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392496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哲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16楼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7203549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口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70362973。
法定代表人:屈其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鑫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船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82473536M。
法定代表人:覃启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哲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宜昌鑫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申请人已经提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出具的限额800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供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哲林商贸有限公司、***、***、枝江盛懋船业有限公司、宜昌鑫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洋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余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