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鑫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某某前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船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82473536M。
法定代表人:覃启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前,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先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3、对涉案船舶“楚天166”轮进行调查,但该船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无法执行;
4、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划拨银行存款2184.3元;
5、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到2022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可实现的债权为2134.3元(已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2022年5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7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