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船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82473536M。
法定代表人:覃启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铭佳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35号汇景楼B座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6982-7。
法定代表人:刘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铭佳轮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94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现金给付能力,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核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请况,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