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2897号
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工业园区瑞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鉴,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3号。
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欧菱电气自动化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