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浩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粮油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3883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浩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3684788M。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粮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0250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639856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浩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粮油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宜兴市公安局已于2016年12月21日对原告宁波市浩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宜兴统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故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浙0281民初3883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宁波市浩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浩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浩承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联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