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瑞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048号
原告:珠海瑞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亚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波,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唐海荣。
第三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石文美。
原告珠海瑞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仁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瑞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任坤灵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