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7951号
原告:广东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黄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
原告广东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一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静
书 记 员 马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