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468号之一
原告: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锋高,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曼怡,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茂,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保全费1360元,由原告广东畅欣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银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