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379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粤,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501房。
法定代表人:张秀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茂,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瑞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654。
法定代表人:肖亚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霞,公司财务。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瑞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与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按广东沪利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本诉受理费71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陶向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