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3民初11958号
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2102(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4984G。
法定代表人:谭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伟,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64280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21121130896。
被告:深圳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147161。
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伟、李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和利息5637.17元(利率按照2021年7月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一、2021年7月,被告就2021年度服务器集采项目向原告发送《竞争性谈判文件》(简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3.4节规定项目投标保证金为200000元,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项目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到账。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被告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二、2021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2021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终止宝能集团及下属经营单元2021年度通用服务器集采项目的通知邮件》,告知原告本次集采项目终止,但被告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被告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双方之间形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投标文件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理应遵守。依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付款凭证、招标文件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相关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按照招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于2021年11月23日通知原告终止招标项目,理应及时向原告退回招标保证金。被告无合法理由未能如期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从招标保证金支付之日起算,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招投标买卖合同关系于2021年11月23日终止,应当以该日作为涉案保证金起算利息之日,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被告负担2170元,原告负担22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21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21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梁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