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23民初1407号
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2102。
法定代表人:谭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公安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友好中路。
负责人:郭炳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延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比古丽·塔西吐木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