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4民初11237号
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2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职工,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新0104民初112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