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8650-18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谭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恒,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1865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第1865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第1865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才千。
(第1865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祺。
(第1865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第1865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第1865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列七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祖,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迪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才千、陈祺、**、**、***(以下简称***等七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七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8691-1869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七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粵0304民初18691-18697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云产品源代码、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文件资料;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工作原因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至今,均未按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向上诉人交付云卢品研发的全部劳动成果。1.上诉人聘请以**为首的研发团队从事软件云产品的研发工作,在其3年任职期间,共向上诉人申请立项18个研发项目,上诉人为此支付劳动报酬及研发费用高迖1400多万元,但**等人在职期间未向上诉人交付任何劳动成果。2014年9月,上诉人聘请**为首的研发团队进行云产品研发工作,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2015年,**团队向上诉人申请8个研发项目,2016年又申请了10个研发项目(见附件3)。上诉人为此专门成立了**团队广州办事处,租赁办公场所、购买研发设备等一切便利条件,支付**团队每人每月18000-35000元不等的基本工资待遇,并与**团队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书》,同意在**团队完成符合上诉人要求的云产品开发任务后,给予其相应的公司股份。在这3年期间,上诉人为**团队共支出了高迗1400万元,但**团队除了为申请6个著作权提交过少量源代码外,从未向上诉人交付过任何中间成果或完成成果。2.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规定,软件开发需经需求、立项、计划、开发、测试5个阶段,但**团队所研发的产品,在其任职期间仅向公司提交了立项资料,未提交过任何其他阶段的资料成果。根据国家关于《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国标GB/T8566-2007)及上诉人2012年《产品/项目研发工作流程》(见附件4)的规定,项目研发需经需求、立项、计划、开发、测试5个阶段,其中在计划阶段需有详细设计说明书、开发计划等,在开发阶段需有源代码、软件产品平台、版本说明、编码规范等,在测试阶段需有使用说明书、测试报告、版权承诺等。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没有项目研发的完整性标准是错误的。但**团队在任职的3年期间,除了向公司提交18个研发项目立项申请外,从未向上诉人提交过任何其他阶段性材料、成果。3.**团队在上诉人发律师函要求交付研发资料及成果后,于2017年9月25日、10月24日分别向上诉人交付了18个光盘和广州办事处的固定资产,其中18个光盘经初验材料缺失、内容不完整,双方备注“内容未经验证”后封存至今未打开,一直未能验证、测试和使用。如前所述,**团队在3年的任职期间从未向上诉人提交过任何研发资料及成果,上诉人不得已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2017年9月20日发律师函,要求其提交研发成果。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进行研发项目的资料交接,**团队共提交了18个光盘,经上诉人技术人员初步核验发现内容有缺失,其研发项目资料不完整,且对不上其提供的交接清单内容,无法进行验证。为此,双方同意由上诉人暂时接收封存光盘,并备注“内容未经验证”,一式两份,一份由上诉人保管,一份由广州办事处保管(见附件5)。此后,上诉人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团队补齐资料进行验证测试以完成资料的交接,但**团队拒不配合,导致该18个光盘一直未能验证、测试和使用2017年10月24日,双方就广州办事处的服务器、空调、电脑、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进行交接,并在交接单上备注“以上所有资产均为固定有形动产,不涉及源代码、软件及无形资产”。上诉人随即将该固定资产原封不动的交给深圳市方迪融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公司”)(见附件6)。因此,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的庭审中称“所有源代码已经在服务器中,已经随着硬件移交给了融信公司,已经交付完成”,是不成立的。4.**团队于2017年11月6日交付给融信公司所谓的“方迪科技(上诉人)原广州团队研究成果”,与上诉人无关。如前所述,**团队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30日终止,而对广州办事处固定资产(含服务器)已于2017年10月24日完成交接并移交给融信公司,该广州办事处已不复存在融信公司原是上诉人的全资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方迪融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方迪科技与方迪融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融信公司与上诉人不再有附属关系、关联关系,两个公司完全是相互独立。且上诉人已按照相关协议要求于2017年10月24日将广州办事处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了融信公司(不涉及源代码等软件)。因此,2017年11月6日,**团队已不再是上诉人的员工,更不能代表上诉人广州办事处,其与案外人融信公司移交的所谓的“原方迪科技(上诉人)广州团队研究成果”,与上诉人无关,不仅不能证明其向上诉人履行了劳动成果的交接行为,而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事实上,**团队在上诉人劳动合同期满后,随即加入融信公司,在该备忘录签订时已是融信公司的员工。经比对**团队与融信公司交接的备忘录和**团队交付给上诉人的18张光盘未经验证的附件清单,发现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且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尤其是软件开发中至关重要的详细设计说明书、版本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测试报告等(见附件7)。二、软件测试是软件产品开发的必备环节,只有测试合格了,才可以投入使用;通过测试,可检验产品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团队移交的18个光盘封存至今,唯有测试才能解决双方对产品完整性和功能性的争议,且委托第三方测试也是完全可行的。如前所述,根据行业国家标准和公司的规定,软件测试是软件产品开发的必备环节,也是最后一个环节,只有通过测试的产品,才可以投入使用。云产品作为软件产品,测试是检验产品完整行和功能性的必要手段,也是云产品研发的组成部分。只有产品完整,并具有相应的功能性,才能投入使用,将科技转换成生产力。对于云产品的测试,一般需要研发人员配合,由公司的技术研发中心进行检测。而**团队交付的18个光盘,因双方对其完整性和功能性有争议,且**团队拒不配合测试,导致一直封存至今无法测试。为此,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同时提交了测试鉴定申请,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测试,上诉人愿意承担相应检测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各被告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完整,其首先要向本院以及鉴定机构展示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完整的材料,以供司法审查或者物理检测。在原告无法提供完整性材料以供比对时,本院无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也无法认定各被告交付的成果不完整。”一审法院该认定是机械性的,没能理解云产品作为软件产品的独特性。云产品作为被上诉人设计的独一无二的定制软件产品,且涉及到版权问题,虽无可供对比的同类样本,但并不意味着云产品无法进行检测,其作为软件产品,仍需满足软件行业对软件的一般性、通常性的检测要求及标准,我国关于《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国标GB/T8566-2007)里就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在**团队配合的情况下,上诉人的研发中心是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检测的。如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检测有异议的,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在上诉人《申请法院司法鉴定申请书》中提及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为国内权威的第三方软、硬件产品及系统质量安全与可靠性检测机构),是直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一类科研事业单位,可对云产品研发的完整性、功能性进行权威性的测试、评判,其对云产品开发是有通常的测试标准的(见附件8)。因此,在**团队不配合测试的情况下,唯有委托第三方来检测其提交的18个光盘中研发资料是否完整、功能性是否符合要求。原审法院所称无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是不成立的。三、被上诉人一直不交付工作成果,存在过错,导致公司产生严重损失,应当赔偿损失。被上诉人利用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进行云产品开发,但长期不交付劳动成果,存在过错,导致上诉人投入的大量资金付诸东流,且不能有效扩展客户,销售计划搁浅,且严重影响原有客户对上诉人产品的信心,造成行业内的坏影响,上诉人利益遭严重损害。综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供劳动环境及劳动资料下工作,提交最终的工作成果为其应有的义务。被上诉人不提交工作成果的行为不仅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也缺失了劳动者应有的职业道德。上诉人花费高迖1400万元聘请**团队研发,至今未获得任何回报,因没有测试,也无法对该18个立项项目进行审计结项。如对该18个光盘进行测试,即使测试显示项目研发失败,上诉人作为新三板公司,也可完成项目审计结项,对股东有个交代。一审法院未能认清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做出错误判决。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上诉讼,恳请贵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求。
***等七人答辩称,一审判决包括福田法院的裁定都是依法作出的,一审法院裁定已被中院以另外一份裁定书为依据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所以才导致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院相关裁定已经被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所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3995至4001号民事裁定书也应该予以撤销,应该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方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等七人向方迪公司交付云产品源代码、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文件资料;2.判决***等七人向方迪公司赔偿因工作原因造成世纪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等七人与方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等七人入职部门为方迪公司研发中心(广州办事处),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同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等七人在方迪公司处任职期间的保密内容及保密义务。2015年方迪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谭建忠、章印水、李进、韩妮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等七人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系方迪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方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银润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案外人谭建忠等为普通合伙人、方迪公司部分员工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将通过定增方式取得方迪公司股份250万股;乙方为以**为首的研发团队,系方迪公司聘请负责为方迪公司进行云计算相关产品开发工作,各方均看好云产品的市场前景并有意长期合作。甲方同意在乙方及其团队完成符合方迪公司要求的云产品开发任务后,给予乙方相应的公司股份。同时协议约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度,根据协议约定除**持股数为65万股、陈祺持股数为15万股外,其余***等五人持股数均为10万股。该协议还约定,乙方应尽快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关产品的研发,并以方迪公司的名义申报专利。甲方在乙方达到双方约定的股权激励条件后按约办理股份变更手续,使乙方合法有效取得方迪公司股份。之后因股权激励协议履行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等七人作为申请人,以案外人谭建忠、章印水、李进、韩妮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提起仲裁后,方迪公司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等七人交付产品资料并赔偿损失。2017年11月24日,该委以本案方迪公司未举证证明产品缺失及遗漏的情形为由,驳回了方迪公司的申请。据此,方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等七人向方迪公司交付了共计十九份文件。再查明,2017年8月1日,方迪公司发布出售固定资产公告,称其向案外人深圳市方迪融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方迪融信公司)转让服务器、空调设备等固定资产。2017年8月16日,方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方迪融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方迪科技与方迪融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2017年11月6日,以**为代表的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与案外人方迪融信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其将服务器以及服务器载有的研究成果交付给案外人方迪融信公司,并将服务器以及各项工作成果附表,由案外人方迪融信公司签收。
一审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庭审释明后,方迪公司要求***等七人向其交付云产品源代码、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文件的诉讼请求正确理解应当为,方迪公司认为***等七人已经交付的成果不完整、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并以此为据要求各***等七人赔偿损失。根据***等七人举证可以认定,***等七人已经向方迪公司交付了相关的设计软件,方迪公司主张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完整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方迪公司称,其自行抽查后发现***等七人交付的文件并不完整,同时认为软件只有经过相应的测试才能够确定是否完整,并据此要求对***等七人交付的成果进行检测。但是,方迪公司从本案诉讼开始从未提交所谓完整性的标准是什么,方迪公司仅仅提供一份通识性的国标文件,无法证实方迪公司要求的实际工作成果的标准。无论是***等七人向方迪公司交付的文件,还是向案外人方迪融信交付的备忘录附件,均注明了文件名称、源代码以及说明文档。既然方迪公司认为上述工作成果不完整,且可以通过检测予以验证,其就需要提供一份标准确定、内容详尽的文件以供一审法院审阅或者鉴定机构作为检测的样本材料。简言之,方迪公司认为***等七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完整,其首先要向一审法院以及鉴定机构展示经原***等七人双方确认的完整的材料,以供司法审查或者物理检测。在方迪公司无法提供完整性材料以供比对时,一审法院无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也无法认定***等七人交付的成果不完整。至于方迪公司所主张的各***等七人交付成果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案件,方迪公司据以向***等七人主张权利系基于劳动关系这一基础法律事实。在劳动关系中,***等七人作为劳动者只要遵守方迪公司的劳动纪律、并提供相应劳动,就有权获得约定的报酬。至于***等七人的劳动成果能否达到方迪公司的要求,属于方迪公司自身管理的问题,其应当通过入职前的招聘、入职后的培训以及考核、职位的升降级等等多种途径实现,方迪公司以***等七人提供的劳动成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为由要求***等七人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各案10元,由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方迪公司在二审中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团队交给方迪公司关于云产品的18张光盘进行质量测试,要求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Vebvla(威邦)云平台产品的源代码及相关的项目文件(2014年9月以前版本),并与**团队提交的18张光盘中对应的源代码及相关文件进行比对测试,本院依法受理了方迪公司的鉴定申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通知》中的鉴定名册及2017年、2018年的增补名单,入选鉴定名册的专业机构中,仅有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故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受理鉴定之后,根据鉴定内容向方迪公司开具收费函,要求方迪公司缴纳鉴定费320万元。方迪公司以鉴定费用过高为由,不同意向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并申请本院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或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测评中心对其申请事项进行鉴定。***等七人不同意委托其他机构鉴定。
另查,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等七人与方迪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方迪公司申请的鉴定,因方迪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其上诉请求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准许。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虽然具有相关鉴定资质,且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通知》中的鉴定名册及2017年、2018年的增补名单中,但因开具的鉴定费用较高,方迪公司不同意缴纳,因此,该次鉴定无法进行。方迪公司另行申请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及中国赛宝实验室软件测评中心均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东法院司法委托入选专业机构(2015年修订)的通知》中的鉴定名册及2017年、2018年的增补名单中,在上述鉴定名册之外选定鉴定机构,需要方迪公司和***等七人形成一致意见。因***等七人不同意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因此,方迪公司申请的鉴定无法进行,故本院依法终止本案的鉴定事项。
关于方迪公司要求***等七人向其交付云产品源代码、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上诉请求,方迪公司主张,经初步核验,***等七人交付的光盘存在材料缺失,内容不完整,因此,要求***等七人补齐相关内容。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均确认***等七人已经就工作内容向方迪公司交付了18张光盘,如上所述,因方迪公司申请的鉴定无法进行,因此,无法判断***等七人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缺失或者不完整,也即方迪公司主张***等七人交付的产品存在材料缺失或内容不完整,证据不足;其次,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等七人所在的**团队在入职时申请立项18个项目,但方迪公司和***等七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于该18个项目并未约定明确的验收时间、验收标准,因此,无法判断***等七人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方迪公司的要求;第三,方迪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等七人还持有其他尚未交付的云产品源代码、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文件资料。故本院对方迪公司要求***等七人向其交付云产品源代码、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方迪公司要求***等七人向其赔偿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620000元的上诉请求,如上所述,因方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等七人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缺失或者不完整,也没有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方迪公司要求***等七人向其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方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七案二审受理费70元(每案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邓  亚  玲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雯(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