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02民初1778号
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安庆迪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少文
书记员 苏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