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81民初4322号
原告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1元,减半收取计1106元,由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向军
书记员 胡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