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保1885号 申请保全人:***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江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528047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97397262F。 法定代表人:**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082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082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