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827执1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望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阳*****C区11号楼Y304幢1**3楼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NXB68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69739726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申请人望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8民终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望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2356433.97元(赔偿款2330726.7元、执行费25707.2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2、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可于实际冻结、查封、扣押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或未向本院提交申请续封手续的,查封、冻结将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