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23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梦***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云梦人,现住***。 被告:**,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现住***。 被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现住***。 被告:湖北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下辛店镇同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923MA492BE2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湖北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1元,减半收取计8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