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汇银十八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民初814号
原告: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三里城镇希望街特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E3J828。
法定代表人:彭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林,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领取法律文书,提起上诉等。
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三里镇悟峰山生态文化旅游度假区石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309852949P。
法定代表人:王蕾,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汇银十八潭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78元减半收取67339元,由原告湖北悦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科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曹凤钦
书记员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