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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1156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叔叔),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军,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军弟弟),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军叔叔),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臣,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臣弟弟),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臣叔叔),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先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任城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军、**臣、**先达建设有限公司、***钢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