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孝感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85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孝感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市永昌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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