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198号
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范 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