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198号 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新疆听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斌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范 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