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22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四幢七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00626327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回龙镇果园路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57370707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件的执行依据(2019)皖03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本院认为,该案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