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2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回龙镇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7370707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6263278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0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上诉人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意鑫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