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奥奇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9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0062632783C

法定代表人:杜国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叶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冈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回龙镇果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573707070B。

法定代表人:刘和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黄冈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