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执9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0062632783C
法定代表人:杜国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叶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冈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回龙镇果园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573707070B。
法定代表人:刘和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标优美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黄冈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