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日欣保温管业有限公司

大连日欣保温管业有限公司与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7216号
原告:大连日欣保温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日欣保温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隆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日欣保温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日欣保温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大连日欣保温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