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352号 原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商贸园街道万家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94DP8E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云路社区瑞阳路2号珺睿华府10栋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LLKM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南川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中心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9854023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7162950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晶佰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镇响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3MA71UW3U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乌兰镇莲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09119904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晶佰立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本金10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以票据款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3105810003082020121779771293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收票人为中地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7日。原告通过转让背书合法取得该票据并于2021年12月17日提示付款,被拒付,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后,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案件受理异议书,认为原告已就相同事实向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鲁0505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应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于2022年1月15日向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并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鲁0505民初2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本次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