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乌兰镇莲湖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8号富顿中心A座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1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甘肃亿维天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