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天门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6民初11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源大道西侧圣陶沙国际花园C栋1单元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友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原告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了本诉,亦于2020年7月17日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撤回本诉和反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顺捷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建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幸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