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4471号
原告:江苏中绿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09室。
法定代表人:巫太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满军、王丽萍,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幢1-1101室-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昶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龙雷,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四化,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罗传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芹,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中绿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中绿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绿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展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绿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苏中绿新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玉国
审 判 员 杨汉华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傅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