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1民初320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国,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1-1101室-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昶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必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6元,减半收取3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吴建云
人民陪审员 顾秀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莲莲
书 记 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