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民初547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4662XXXX,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BMRRXXXX,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吴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