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仁慈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1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常州仁慈医院,住所地常州市晋陵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常州仁慈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天宁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4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