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3371号
原告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D430XA。
法定代表人**,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沈阳)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YT8T96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沈阳)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2元,减半收取计6861元,由原告南京福康通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